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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源区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贩卖毒品案,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8年3月份,吸毒人员刘某、李某、叶某分别联系杨某后,到杨某位于萍乡市区某社区租房,通过微信支付确定的价钱后,杨某分别贩卖给刘某、李某、叶某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共计1克,获取毒资700余元。3月31日,民警从杨某租房的卧室床上查获一个标有西瓜霜字样的铁盒和一个标有长城迷你咖啡字样的铁盒,前者装有3包共计净重1.866克的海洛因,后者装有1包净重0.47克的海洛因。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理的法律规定,明知是毒品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被告人杨某多次贩卖毒品,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安源区法院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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