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制报6月11日讯 许桃萍 记者钟进春报道:近日,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经营案,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据了解,2018年11月被告人王某从浙江驾车至萍乡,以100元每条的价格向在萍乡经营烟酒店铺的老乡朱某、李某等人推销假芙蓉王香烟。当晚,朱某、李某等人各自与被告人王某约定购买假烟的数量,并约定日后付款。王某确认1000条假烟数量后联系上线,以70元每条的价格购进1000条假烟。2018年11月底,王某按照约定销售了550条假烟给朱某、李某等人,因发现朱某被烟草部门查获后,王某便退还450条假烟给上线,后驾车离开萍乡。经鉴定,王某销售的550条假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该批香烟的卷烟价值为240.2元每条,共计13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假烟,数额为13万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同时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经营罪。按照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数额,定销售伪劣产品罪,应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定非法经营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没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至规定,对被告人王某依法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