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湘东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合同纠纷案,判决某房产公司退还李某燃气开户费2900元。 2018年4月,李某向萍乡某房产公司购买商品房一套,除缴纳购房款外,还缴纳了2900元燃气开户费。后来李某认为根据江西发改委的相关文件规定,房产公司不应另行收取“燃气开户费”2900元。李某与房产公司协商退还事宜无果,诉至湘东区法院。法院认为,省发改委和市发改委明文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签订买卖合同的新建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收取管道燃气安装费,购房者不再交纳与管道燃气建设安装有关的费用。为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湘东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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