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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朋友饮酒仍将机动车交予其驾驶 危险驾驶罪共犯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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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4 08:31: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袁某和一起饮酒的肖某同被安源区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9年3月6日中午,被告人袁某用餐时目睹肖某饮酒,后将其小型轿车交予肖某驾驶。当日13时20分许,肖某驾驶该车载着袁某沿萍乡市区新城路由南门往东门方向行至与亨泰街交叉路口路段时,发现民警执勤,便改道以逃避查处,民警立即上前将其截获。经鉴定,肖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1393毫克/100毫升。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在明知肖某饮酒的情况下,仍将机动车交予其在道路上醉酒驾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袁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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