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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商家全额退款加三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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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7 11:27: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电商平台以“0元购”的方式做促销,声称全款购买商品后可分月返还购物款。市民王先生购买后却发现商家承诺变了质,协商无果之下将其起诉至湘东区人民法院。近日,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判决商家返还购物款2110元,并支付三倍赔偿金6330元。

商家宣称“0”元购买智能音箱

2018年6月17日,市民王先生在闲鱼网一店铺以2110元的价格购买了1台智能音箱。该音箱由上海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生产。该公司为促销推出“0”元购机活动,即消费者在指定店铺以2110元价格购买该音箱,通过APP注册并激活音箱主机底部标签上的K码,将会获得价值2499元的R1活动礼包。该礼包将分6期返还至消费者APP账户内,每期为30天,第1-5期每期返300元,最后一期返999元。

全额付款后商家改变返还方式

王先生在购买一个月后,却发现返还款并没如期到账,音箱网络服务器也停止服务,导致音箱不能正常使用。为此,王先生找到购买智能音箱的店铺店主刘某交涉,得到的答复却是上海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单方面发布公告,宣布剩余款项不再以现金形式返还,而是以“维 C”形式返还。且“维C”只能在该公司的官方商城中购买指定商品,无法作为现金使用。

王先生认为,商家刘某的违约行为已涉嫌欺诈,遂向湘东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退货并解除网络购物合同,退还购物款并支付三倍赔偿金。

法院判决退款加三倍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该智能音箱在营销宣传中采用“0元购”的方式促销,而被告刘某在销售该商品时,对“0”元购返现活动作出了明确宣传,足以使消费者偏离正常的消费欲望、产生免费获取商品的强烈动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之规定,案外人上海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发布“0元购”的促销方式,返现平台中途却停止返现,被告作为销售者应当承担欺诈责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被告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原告王先生与被告刘某之间的网络买卖合同,王先生将所购商品退还给刘某,刘某返还购物款2110元,并支付6330元赔偿金。

来源:萍乡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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