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源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姚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2018年9月,被告人姚某、李某来到经济技术开发区某菜市场后门。姚某发现被害人彭某的一辆摩托车钥匙未拔,就叫李某去把摩托车骑走。随后,两人商量好将该摩托车卖出去,随即将该摩托车骑至萍乡某酒店对面进行清洗,姚某在洗车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缴获了被盗摩托车,李某逃离现场,并于2018年10月被民警抓获归案。经价格认证,被盗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6千余元。另查明,被盗摩托车已发还给被害人彭某。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归案后,二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曾因犯盗窃罪、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综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