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源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判决被告刘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刘某驾驶一辆摩托车行驶至文昌路往康庄桥方向时与一辆小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人受伤、车受损,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经鉴定,刘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7.368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应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其主动投案,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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