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结了一起抚养权纠纷案。 吴先生与蒋女士因感情不和双方协议离婚,并约定婚生子由母亲蒋某抚养,吴先生每个月支付600元的抚养费,但吴先生并未支付,蒋女士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吴先生支付拖欠的抚养费6000元,并每个月支付600元的抚养费。判决生效后,因吴先生一直未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蒋女士遂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告知其尽快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依旧不予理睬,执行法官遂前往其被执行人家中,对其释法说理,抚养孩子并且缴纳抚养费是自己应尽的义务,也是其作为父亲的一种责任,如若不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不仅会被列入失信黑名单、限制高消费,情节严重的,还将依法予以拘留。在执行法官的释法析理下,吴先生终于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遂当场通过转账的方式履行了6000元抚养费。至此该案顺利执结。 来源:安源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