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源区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7年9月5日上午8时许,陈某、胡某来到某健康减肥店门前人行道将廖某停放的一辆电动车盗走,在盗窃过程中陈某独自将电动车推至某宾馆后无人工地上搭线打火,胡某为其望风。两人盗得电动车后,陈某将被盗车辆以300元人民币卖给“赖子”后,两人将非法所得用于购买毒品吸食。经鉴定,被盗电动车的价值为2871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盗窃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提起犯意并具体实施盗窃,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胡某负责望风,未实施盗窃,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