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原告许某与被告某旅行社签订《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约定原告参加被告组织的旅游活动,由原告缴纳团费。之后,被告某旅行社委托当地被告某某旅行社为本次旅行地接社,为旅客提供交通、住宿、游览等旅游服务。原告在搭乘被告某某旅行社安排的大巴车在游览途中,因车辆颠簸而受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71天,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为此,原告许某以身体权纠纷将被告某旅行社、被告某某旅行社、被告某旅游客运公司、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四被告连带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8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本案存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犯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因旅游经营者方面的同一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选择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选择的案由进行审理。”即根据法律规定,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救济方式竞合时,当事人享有选择权。经过法院释明后,原告选择以旅游合同纠纷起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某旅游客运公司、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的起诉,故本案按照违约之诉的规则进行处理。 来源:安源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