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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某建筑公司诉刘某、张某追偿权纠纷一案,经安源区法院开庭审理,判决被告刘某、张某共同向原告萍乡市某建筑公司偿还代偿款40.5万元,诉讼费8500元,执行费5975元,判决生效后,刘某、张某一直未履行支付义务,萍乡市某建筑公司多次催要,刘某、张某都避而不见,萍乡市某建筑公司遂向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向刘某、张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督促其按照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但刘某、张某未履行,也未如实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法院遂将其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近日,在外地打工的刘某、张某急于返乡,在购买飞机票被拒后,又多次去购买高铁票也被拒,通过询问,才得知其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刘某、张某遂打电话让其家属到法院履行了义务,执行法官将刘某、张某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刘某、张某这才买到了返乡的机票,案件也得以执结。
来源:安源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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