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公安局关于开展电动车编号登记的通告
为加强我市电动车交通安全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江西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等规定,萍乡市公安局决定自2019年7月8日起对我市电动车进行编号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萍乡市范围内,电动车必须经萍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编号登记,核发有效号牌、登记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二、本通告所称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二轮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 三、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国家标准规定且列入《江西省非机动车产品目录》或经过国家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编号登记,发放非机动车号牌和登记证。 四、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非机动车产品国家标准,又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的有动力装置驱动的电动二轮、三轮、四轮车,不予登记。但在本通告发布之前已经购买并上道路行驶的,实行临时通行编号管理,发放临时通行号牌和登记证,临时通行号牌和登记证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2020年1月1日起不再发放临时通行号牌和登记证。 五、2019年7月8日至12月31日为我市电动自行车、电动二轮车集中编号登记时段;2019年10月9日至12月31日为我市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集中编号登记时段。集中编号登记时段发放号牌和登记证不收取任何费用。 六、我市各县(区)公安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负责电动车编号登记工作。为方便市民办理电动自行车、二轮车编号登记,在集中编号登记时段全市设立17个集中编号登记站,对电动自行车、二轮车进行集中编号登记。 七、申请电动自行车编号登记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车辆,提交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车辆出厂合格证明等材料。鼓励电动自行车 所有人购买相关保险。
八、申请电动二轮、三轮、四轮车编号登记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车辆,实名手机验证,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属单位的,提交其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明;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电动二轮、三轮、四轮车列入机动车管理,车辆所有人应当提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编号登记: (一)擅自拼装、改装及有凿改痕迹和被盗抢嫌疑的车辆; (二)车辆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其他不符合登记的情形。 十、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16周岁。驾驶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电动二轮、三轮车,应当取得准驾车型为D、E或F驾驶证。驾驶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电动四轮车,应当取得C2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
十一、驾驶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携带登记证、驾驶证,按规定悬挂号牌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不得转借、涂改。 十二、2020年1月1日起,未办理编号登记或未悬挂号牌的电动车,不得在萍乡市范围内的道路行驶,违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十三、驾驶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违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十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2019年6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