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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一男子为还赌债冒充他人借款 犯诈骗罪获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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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1 09:12: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萍乡一男子将妹妹的房屋作为抵押去借高利贷,近日,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诈骗案,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14年1月初,被告人刘某与同案人李某(已判刑)因债务缠身,为筹钱遂共谋将刘某妹妹刘某华在安源区某公寓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作为抵押,并提供刘某华的户口本、身份证,让同案人钟某(已判刑)冒充刘某华向王某借款1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1月20日,钟某冒充担保人刘某华在借款条上签字,双方约定了2014年3月归还,由担保人刘某华的房产证做抵押。双方就房产处理事项到公证处公证后,当日王某便通过银行汇款15万元给刘某,刘某从中转款4.5万元给李某。同年3月底,王某便催刘某还款,刘某在同年10月份还了6万元后便失去联系,王某遂将刘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他人身份证,未经他人同意将他人房产予以抵押,骗取他人钱财9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提供他人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邀集他人参与犯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基本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亲属代其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最,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综上,随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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