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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一男子非法持有毒品获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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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 14:13: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安源区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持有毒品案,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2018年3月28日凌晨,李某向“赖某”(身份不详,侦查机关称在逃)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后返回其租住的位于萍乡市区某区附近一栋私房六楼的房间。当日5时许,侦查人员对该房间进行搜查,从卧室床头柜上的铁盒内查获用透明塑料封口袋包装的甲基苯丙胺37.8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3.53克、海洛因0.27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理的法律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海洛因,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归案后,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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