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曾因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等被判处刑罚,仍不知悔改,又因贩卖毒品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抓。近日,安源区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吸毒人员何某、罗某于2016年11月26日、27日、12月3日,通过电话联系从张某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7.164克,张某共获毒资1200元。
同年12月4日,侦查人员掌握张某的作案嫌疑后,在何某的配合下对张某进行抓捕。当天14时30分许,张某驾驶汽车行至市区某十字路口右转车道时被警车拦停。之后,民警持手枪、警棍、执法记录仪围住张某驾驶的汽车,并持续警示张某熄火、开门,但张某拒不配合。对峙约一分钟后,张某不顾周围车辆和人员安全,驾驶汽车极速倒车,先后撞到后方两辆出租车和李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抓捕民警跟上欲拦停张某,但张某随即驾车加速前冲,撞开由民警驾驶在前方堵截的轿车后沿康庄路向东逃离。
之后,张某驾车行至康庄路某医院路段因操作不当与多车发生碰撞造成多车受损、多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弃车逃离现场。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某为抗拒抓捕,置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及公私财产安全不顾,在交通繁忙的道路上,驾车随意冲撞多辆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后夺路逃跑,致多辆车辆严重受损,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院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