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在萍乡因生意往来十多年,成了多年好朋友。因李某拖欠陈某四十多万元货款,双方协商不成,陈某将李某诉至法院。
原告陈某诉称,2015年始,陈某与被告李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陈某为李某承建的位于芦溪某家园、萍乡步行街某楼下工程等项目提供消防钢管及配件,2017年11月,经双方结算,李某向陈某出具货款欠条一份,确认拖欠货款46.3万元,并同意按月息壹点五分计算损失。
案件受理后,法官详细了解案情,双方有多年往来交易,情谊也较深,因李某资金周转困难,双方多次发生口角,闹得很不愉快,货款拖欠时间也较长。开庭审理时,法官着重调解工作,双方慢慢也打开心扉,同意各让一步,最终双方当事人当场握手言和,李某同意每月支付十万元给陈某,并在2019年10月底前付清。在调解书上签完字后,双方一并走出法庭,继续交谈着生意合作事宜。
来源:安源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