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积极性,鼓励社会公众踊跃提供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和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违纪违法犯罪线索,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举报内容: 1.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直接参与涉黑涉恶犯罪或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线索。 2.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包庇纵容黑恶势力犯罪问题线索,包括为黑恶势力分子站台助威、开脱说情、提供支持等。 3.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操纵破坏农村基层换届选举,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把持基层政权等问题线索。 4.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以威胁、恐吓、滋扰等手段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财产等问题线索。 5.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等问题线索。 6.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勾结黑恶势力煽动闹事、侵害群众安全和利益等问题线索。 7.地方党委和政府、政法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工作玩忽职守、失职失责,因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等问题线索。
第三条 举报人可采取实名或匿名,通过来访(萍乡市玉湖东路1号市政府1号楼111室)、来信(萍乡市玉湖东路1号市政府1号楼萍乡市纪委信访室)、来电(0799-12388)、网上举报( http://jiangxi.12388.gov.cn/pingxiangshi/)等方式举报萍乡市范围内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的上述问题线索。鼓励实名举报,实名举报应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情况。匿名举报时,举报人应提供联系方式,并使用6位数以上的密码作为本人代码,市纪委市监委以密码确定举报人并反馈、奖励。萍乡市纪委市监委对举报人相关信息及举报内容严格保密。
第四条 举报人举报时,应尽可能详细提供发生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过程等情况,以及违纪违法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的姓名、单位、政治面貌、住址、通讯方式等情况。
第五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 2.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各级相关机关单位掌握。 3.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
第六条 举报线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1.举报的线索,纪检监察机关已核实或正在调查的。 2.举报人为纪检监察、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公务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务活动中发现违纪违法犯罪问题的工作人员,或举报线索由上述人员提供的。 3.同案犯检举的。 4.其它不予奖励的情况。
第七条 群众举报的相关线索,经查证属于违纪的,在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并做出党纪政务处理后予以奖励;经查证属于违法犯罪的,经审判机关作出判决后予以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1.举报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经纪检监察机关查证属实、法院以包庇纵容或“保护伞”类罪名审判定罪的,每案奖励人民币5000至30000元。 2.举报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问题,经纪检监察机关查证属实、给予留党察看处分以上的(含留党察看),奖励人民币5000元;给予留党察看处分以下的,奖励2000元。
第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举报人提供的涉黑涉恶腐败或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线索一般在3个月内核查完毕,重大、复杂线索可适当延期。除无法通知或有碍核查外,线索核查情况都将向举报人反馈。 1.举报人提供的违纪违法犯罪线索符合奖励条件的,市纪委市监委及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多人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举报时间先后、内容详细程度综合排序,只对1个举报件的举报人员予以奖励;一人举报多个案件的,按举报案件数量分别予以奖励;举报线索符合多项奖励标准的,只按照所符合的最高奖励标准奖励一次,不累计奖励;未接到市纪委市监委通知的,即为举报线索未获采用,不予奖励。 2.举报人自接到市纪委市监委奖励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奖金;委托他人代为申领的,凭举报人和代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手续申领。逾期不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 举报人提供虚假信息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举报人相关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萍乡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执纪监察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结束。
来源:廉洁萍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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