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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萍乡强揽工程、敲诈勒索的恶势力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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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12 16:12: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黑恶势力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毒瘤,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顽疾,打击黑恶势力刻不容缓!即日起,市检察院推出扫黑除恶“以案释法”系列报道,通过发生在身边的真实案例,帮助大家更好认清黑恶势力,更深层次了解黑恶势力危害。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案例是:莲花县检察院办理的李某某等四人强揽工程、敲诈勒索恶势力团伙犯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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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至2017年12月,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和周某某四人,先后在莲花县某乡镇移民安置、新农村建设、机耕道工程中通过“先阻工后谈判”的方式强行入股,强揽工程,故意敲诈他人公私财物,扰乱社会管理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构成恶势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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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特点

李某甲等4人敲诈勒索领域系民生扶贫工程,社会各界对该案高度关注。工程承包人员(被害人)经过合法手续后,被迫停工,交付财物,造成恶劣影响,案件办理的好坏,直接影响周边乡镇同类工程项目建设。


案件办理

★案件办理中,莲花县检察院主动与公安、法院就本案关键事实证据、争议焦点进行会商、交换意见。

★承办检察官向李某甲等4人详细讲解相关法律政策,积极引导返还非法所得,案件提起公诉前,部分涉案人员已返还被害人财物达10000余元。

★认真做好庭审预案,法庭辩论阶段强化对被告人及旁听人员的释法说理,被告人家属当场落泪,李某甲等4人当庭认罪悔罪,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莲花县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该案时,针对该案反映出的问题,及时向镇政府、县扶贫办公室发出检察建议,推进综合治理,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



案件结果

2019年4月,法院对李某甲等四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作出一审判决,李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李某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判决刘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周某某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来源:萍乡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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