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男子杨某伙同方某盗窃摩托车,犯罪金额达到一千余元。近日,安源区法院审理该起盗窃案,被告人杨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方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4日,被告人杨某窜至安源区青山镇被害人陈某家楼下,见被害人陈某的一辆黑色摩托车未上锁,便电话联系被告人方某过来。次日零时许,趁附近没有人走动时,方某直接将该辆摩托车推走,杨某在旁边望风,得手后,两人将该辆摩托车直接推到方某家中。经安源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为1620元。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所起作用相当,故不划分主从犯。归案后,二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综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