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源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袁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9年1月9日14时许,被告人袁某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319国道与中环路交叉路口时,车辆右转弯进入中环路与由被害人王某驾驶正常直行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后碾压被害人王某,造成被害人王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袁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后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袁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进入道路时,未让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先行,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袁某在事发生后拨打报警电话,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民事方面与被害人近亲属已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对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