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源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萍乡某美容诊所限期内赔偿原告邹某医疗费、伤残补助金、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20余万元。
2018年4月,原告邹某至被告萍乡某美容诊所整形,并缴纳面部填充脂肪手术费用1.5万元,萍乡某美容诊所安排医生对邹某进行面部脂肪填充手术,由于医生操作不当,在手术过程中导致邹某出现言语不能及右侧肢体无力,头部剧烈疼痛的情况,后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经司法鉴定本次事故造成原告患器质性轻度智能损害、伤残等级为九级。后原、被告就赔偿问题协商无果,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当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本案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系原告在被告处进行美容手术实施过程中造成伤害,发生纠纷后,被告自始至终没有提供其对原告事实美容手术的相关病例资料,故应推定被告存有过错,对该医疗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