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男子秦某多次进入店铺实施盗窃,被盗物品价值四千余元。近日,安源区法院审理该起盗窃案,被告人秦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5日,秦某来到位于开发区某面馆内,盗走被害人陈某手机一部。2018年2月14日,秦某来到某推拿店内按摩时,趁机盗走叶某手机一部。同月26日,秦某再次来到某店内,盗走李某手机一部。综上,秦某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四千余元。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因形迹可疑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视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多次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综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