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男子彭某租用某村一处地点为仓库,驾驶三轮车专盗施工工地及路边以柴油为动力的铲车、挖机、挂车的油箱内柴油,出售获利。近日,被告人彭某被安源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8年8月底开始,彭某租用萍乡市区某村附近一处地点为仓库,并将盗窃柴油所用的三轮车、规格为25升的油桶、吸油泵等工具放置在仓库内,其七次驾驶三轮车寻找施工工地或路边以柴油为动力的铲车、挖机、挂车,发现后便将车辆油桶打开使用吸油泵将里面的柴油吸出至所携带的油桶内。实施盗窃后彭某返回仓库并将盗窃所用工具及所盗柴油藏匿在仓库内,之后以每桶100元价格卖给路人以此获利。被告人彭某共实施盗窃7次,所盗柴油经价格认证共计价值人民币10000余元。 安源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年内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柴油,所盗柴油价值人民币10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彭某盗窃数额较大,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归案后,被告人彭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且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安源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