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法院网讯 曾因盗窃罪获刑而刚出狱不久的彭某重操旧业,趁深夜潜入他人家中,连续盗窃9次,窃取财物价值26278元。近日,芦溪法院审结该案,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责令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2018年5月30日至2018年9月30日,彭某驾驶摩托车先后来到宜春市、芦溪县等地,使用开锁工具将被害人家中的门锁打开后进入室内,盗得现金及其他财物共计6800元(已发还给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彭某入户盗窃,金额达到数额巨大的50%以上,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其曾因盗窃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芦溪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