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源区法院以被告人赖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8年12月16日,被告人赖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沿跃进路某十字路口右转弯路段,与同向行驶的一辆小车疑似发生接触后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赖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46.818㎎/100ml,属醉酒驾驶。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赖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属于醉酒驾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归案后,被告人赖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