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唐某(化名)承租了一栋位于芦溪县街道上的房子给卖淫女。并提供避孕套等物品供卖淫女使用。期间,卖淫女每卖淫一次唐某便从嫖资中抽取10元利润。2018年4月11日,唐某容留卖淫女邓某、江某(均为化名)在其承租的房子内为他人提供卖淫服务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网络配图) 近日,芦溪法院审结该案,以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其归案后通过其亲属已将7000元非法所得退缴至公安机关,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