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未年检车辆几经转手到了林某手中,林某却在驾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原告以车辆所有人和受让人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由对林某和车辆所有人提起诉讼。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摩托车实际所有人和使用人林某赔偿损失38万余元。 驾驶多次转让且未年检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 被告龙某系被告林某所驾驶摩托车的登记所有人。被告龙某以旧换新将该摩托车卖给案外人于某并交付车辆行驶证,后几经转卖至被告林某手中,期间均未办理机动车过户登记手续,该车登记所有人仍为被告龙某。据悉,被告龙某转让该车时车辆已逾期未年检,后一直未再年检。 2017年10月,被告林某驾驶摩托车途经萍乡市湘东区峡山口街某路口左转弯时,与相对方向直行由李某醉酒后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林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林某、李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的家属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林某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龙某作为车辆的登记所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车辆转让时车况良好 登记所有人不担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龙某为摩托车的登记车主,虽该车多次转让均未办理过户登记,且逾期未年检,但从查明的事实和市场交易习惯来看,该车多次转让时受让人均进行了检验,可证明该车在使用过程中不存在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情形,未达到强制报废标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本案事故发生原因时也未提及车辆本身性能问题,亦可以反映出该车性能不存在问题,且被告龙某提供了证据来证明摩托车在其转让时不存在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情形,应不属于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 事故发生时摩托车的实际所有人和使用人系被告林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林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要求被告龙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未年检机动车其转让人、受让人不必然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未年检车辆是否必然属于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该法条中规定的“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应当是存在着与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相当的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即此类机动车上路行驶所带来的危险相当于拼装车和报废车。 现实生活中,未年检的机动车未必一定存在安全隐患,故在适用上述规定时,应当允许转让人对未年检的机动车在转让时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举证证明,如能够证明,则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如不能证明,则视为存在着潜在的安全隐患和不确定的危险,出于保障道路交通参与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需要,以及对机动车所有人或实际所有人无故不进行年检,放任交通安全事故发生的行为的惩罚,应由转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来源:湘东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