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芦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挪用资金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尹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责令被告人退赔公司经济损失332895.65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尹某在某商贸公司担任业务员期间,主要负责向新泉乡、万龙山乡、张佳坊乡片区范围内的超市、批发部、小卖部销售该公司所代理的矿泉水、花生牛奶、罐头等商品。由于尹某负责的片区只有其一个负责人,片区内的销售情况只有其知情,尹某便利用部分客户会将货物存放于公司,不需要现货的这种情况,将在客户处收到的货款不上交公司,也不将销售的货物数量告知公司。自2018年开始,尹某利用其担任该公司业务员的职务便利,共挪用其负责片区范围内的24家商铺所支付的货款332895.65元,并将挪用的货款用于赌博。 法院认为,被告人尹某系该商贸公司的业务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该公司应收货款332895.65元用于赌博,属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尹某自动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属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芦溪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