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拒不履行义务,经查无可供执行财产,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不可躲。近日,安源区法院执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2016年1月,黎某通过一民间借贷服务公司介绍,向廖某借款8万元,双方签订了合同并约定了借款期限及月利息,还款方式。同日,易某签订了保证合同,对双方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黎某却未依约向廖某偿还借款,在多次催促下,黎某仅支付几个月的利息,随后便一直拒绝还款。故廖某将黎某及易某诉至安源区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还款协议,但黎某及易某却未按协议履行,遂廖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经“四查”,发现黎某仅少许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此时,执行法官转向担保人易某,考虑易某系某单位员工职工,有公积金,遂对易某的公积金进行了冻结并对易某说明了情况。之后易某主动提出将公积金取出还款给廖某,廖某也表示愿意放弃利息,双方握手言和,此案得以圆满执结。 来源:萍乡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