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源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刘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偿还原告罗某本金7万元及相应利息。 刘某与罗某为朋友关系,刘某经营的装饰有限公司,因公司资金周转需要,先后向刘某借款共4笔,合计7万元,双方约定了借期及利息,借条借款人处有刘某签字。借款到期后,刘某未按约定返还罗某借款。后每笔欠款被告刘某都在借条上注明延期至十天内还清,否则把名下私家车抵押给罗某,后因刘某仍无法在约定时间内还款,无奈之下,罗某将其诉至法院。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刘某向原告罗某借款7万元,有原告提供客户回单两份以及记录为据,且被告对借款事实及原告要求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均不持异议。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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