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源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周某将与杨某1995年发生的借款向法院起诉,法院判令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杨某在1995年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周某借款3万元,2016年及2017年杨某均向周某支付过部分利息,借款本金一直未偿还,经周某多年催讨无果,无奈一纸诉状将杨某告上法庭。要求杨某向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杨某辩称,借款已于2016年年底由周某朋友催款时已进行归还,且借款至今已有15年早已过诉讼时效。杨某未向法院提交还款的证据。安源区法院判令,杨某偿还周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周某对判决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令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在借款期限内,对债务归还或对借款的重新约定均为对诉讼时效的延续。向债务人还款应备注款项来源,且留有相关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