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源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陈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9年某日,陈某来到萍乡某店内,将被害人彭某放在吧台抽屉内装有化妆包的红色手提包盗走。随后又到了另外一家店内,将被害人李某放在店内茶桌上的一部手机盗走。经鉴定,手机价值为2789元。两日后,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陈某另有其他故意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