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害人害己,万万不可为获取非法暴利铤而走险,否则一定追悔莫及。近日,安源区法院审结了一起贩卖毒品案件,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8年某日上午,吸毒人员刘某行至萍乡市安源区某处被告人王某家楼下向王某求购买毒品,王某以1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0.1克海洛因。同日晚上,公安部门根据线索找到王某家对其进行传唤,当场从王某身上查获0.11克疑似毒品的淡黄色粉末。经鉴定,该粉末中检出海洛因成分。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理的法律规定,明知海洛因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其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