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热的夏季,喝酒、吃宵夜成了生活的标配。晚风习习的时候,约三五好友,吃一顿夜宵,喝几杯啤酒,为忙碌的一天划上一个完美的句号,能有什么比这更惬意的吗?
但是今天,要讲一个案例,来提醒各位 吃宵夜喝啤酒虽是夏日标配 但也是要注意出行安全哦!
案例提要2017年某天晚上,朱某与黎某等朋友在夜宵店吃宵夜,期间朱某和黎某两人都喝了酒,吃完宵夜后,黎某开着自己的车搭乘朱某离开,到步行街后,接到黎某女朋友,黎某想和女朋友坐车后座,便请朱某开车。在朱某驾驶过程中与驾驶二轮电动车的肖某发生碰撞,造成肖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后两人将受伤的肖某送往医院治疗,经交警部门认定,朱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肖某不负此次事故责任。肖某经治疗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构成轻度(偏重)器质性智能损害评定为八级伤残,右膝关节功能部分丧失评定为十级伤残。
肖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朱某、黎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36万余元。
酒后替朋友开车是否属于义务帮工行为?
朱某认为自己与黎某是朋友关系,他是在黎某的要求下无偿帮其开车,属于义务帮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无偿帮工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自己不需要承担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朱某我认为属于义务帮工行为啊
法官说法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适法性为其特征。义务帮工应当具备适法性才能构成,即帮助他人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损害他人权利和破坏社会公共秩序为代价,这也是法律行为和违法行为的区别。故朱某醉酒驾车行为不属于义务帮工行为,而是违法行为,应承担赔责任。黎某是车辆所有人,其明知朱某饮酒的情况下,仍然将车辆交由朱某驾驶,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应当认定两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剩余部分由朱某予以赔偿,黎某承担连带责任。来源:上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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