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源区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9年3月21日,王某从李某处承租了位于安源区某菜市场内房子附近空地和刘某一起卖早点。后刘某将自己卖肉的砧板摆放在此处空地卖猪肉。因生意不好,王某便结清了本月的租金,并称一个月到期后不再续租。刘某得知该情况后继续在此处摆摊。 同年4月22日,合同到期后,李某见刘某还在自己家楼下空地上摆摊卖猪肉,便阻止其摆摊,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发展至动手。刘某用右手朝李某胸前位置用力推,致李某摔倒在地,头部受伤。经鉴定,李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二级。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明知被害人已经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其近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的以上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等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 安源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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