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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葩!湘东一毛贼偷走功德箱财物后 “零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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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20 10:42: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先一句话总结:偷什么不好,居然敢偷进寺庙!湘东这一毛贼更奇葩偷走功德箱财物后“零口供”拒不交代其犯罪事实 640 (7).webp (10).jpg 但在强大的证据面前他一样难逃法网
案情回顾
近日,湘东警方接到群众报警称,东桥镇、麻山镇等地连续发生多起寺庙功德箱财物被盗案件。
办案民警快速反应,通过分析研判成功锁定了犯罪嫌疑人贺某,并于8月16日,在萍乡市安源区贺某的租住房内成功将其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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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讯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贺某态度恶劣,一直坚持对自己盗窃违法犯罪行为避而不答,试图以此作为逃脱法律制裁的机会。然而,民警通过多方取证,早已经收集了足以证实贺某盗窃犯罪行为的确凿证据。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前提下,“零口供”将犯罪嫌疑人贺某依法刑事拘留,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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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警”话
XIANGDONG POLICE
普法小贴士:

功德箱中的钱财虽然来自香客捐赠,但属于寺庙所有,归寺庙处分。本案中,贺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将以盗窃罪提起公诉。


法律术语解析:

所谓的"零口供",不是没有口供,而是没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其实施或参与实施犯罪行为的口供,通常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犯罪嫌疑人根本否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另一种情况是犯罪嫌疑人只供述自己的行为,但否认其主观上对所实施的是犯罪性质的行为具有明知。


“零口供”定罪原理:

口供作为一种法定的证据形式,被称为"证据之王",对证明案件事实确实具有独特的证据价值。在相当长时期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曾存在轻信口供的错误证据观,甚至为追求口供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使口供的证据价值得以重新定位。


事实胜于雄辩
再狡猾的狐狸也斗不过好猎手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永远是对违法犯罪分子的忠告!
来源:平安湘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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