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有困难找村委社区帮忙无可厚非,但必须依规向基层组织提交申请,并按程序等待审批,依法表达诉求,蛮干甚至殴打国家工作人员,不仅伤害了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的心,也将面临牢狱之灾,近期,安源派出所办理了一起故意殴打他人案,依法对张某海以涉嫌故意殴打他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2019年8月6日上午10时许,安源派出所接到安源镇某村委会书记刘某报案称该村村民张某海跑到村部村委会书记办公室对其实施殴打。安源派出所民警立即驱车赶往现场开展调查,经查实,系该村3组村民张某海因向村委会申请对其一栋2层砖瓦房进行维修改造,村书记刘某告知张某海维修改造经费报告必须依照程序向安源镇政府报告逐级审批,但村民张某海认为刘书记故意搪塞,再三要求刘书记签字盖章被刘书记拒绝后,张某海采取手掐刘书记脖子的方式对其实施殴打。安源公安分局认为村民张某海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只规定,考虑到张某海认罪态度诚恳,且系初犯,故对张某海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且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一下罚款;
(一) 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 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 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来源 | 安源派出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