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源区法院受理了原告某公交公司诉被告黄某追偿权纠纷一案。
2019年2月24日,某公交公司员工刘某驾驶11路公交车正常进站停靠时,行驶在其右侧的黄某认为刘某的停靠行为阻挡了其骑车路线,便在刘某驾驶公交车驶离站台时加速行驶至公交前方将公交车逼停,刘某随即采取紧急制动将公交车停下,造成车上乘客李某受伤,事发后,刘某带李某到某市中医院进行检查及住院治疗。住院费用全部由公交公司先行垫付。李某出院后,公交公司、黄某及李某三方达成赔偿协议,协议签订后,黄某一直拒绝对伤者进行任何赔付。公交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后,多次要求黄某返还代其支付的款项,但均遭黄某拒绝。故诉至法院。
承办法院在收到案件后,对黄某进行了细心耐致说理,双方达成调解,黄某当场交付了调解款,双方握手言和,实现案结人和。
来源:安源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