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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货物未清货款 法院裁判秉持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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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22 17:49: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安源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杨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8.92万元。
  杨某、李某在2013年2月1日前就有业务往来,杨某购买了李某的硝酸钾,但未付清货款。2013年6月16日,杨某又购买了李某的硝酸钾,并向李某出示收条一张,上书“兹收到某硝酸钾,第一车40×5100,第二车40×4950,未付款”。随后杨某陆续支付了部分货款,2016年11月30日杨某向李某出示一份欠条,上书:兹欠到李某2013年硝酸钾款余欠(189200元)壹拾捌万玖千贰佰元整,具欠人杨某”。杨某出示欠条后因经济困难一直未付款给李某,经李某多次催收无效后,李某遂将杨某诉至法院。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杨某购买原告李某的硝酸钾,未及时付清货款的事实,被告杨某当庭认可并有其出示给原告李某的收条和欠条证实,法院对此事实子以确认。被告杨某购买原告李某的硝酸钾后,未及时付清货款给原告李某,造成本案纠纷,被告杨某应承担全部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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