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18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何某单独进入8户人家实施盗窃8次,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7000余元。10月29日,被告人何某伙同被告人黎某从林某家盗窃一台电脑和手机。经鉴定,该电脑价值人民币120元,手机价值人民币650元。11月20日,被告人黎某伙同黄某(在逃)在某麻将馆门口,偷盗了一辆电动车,经鉴定,该电动车价格为3134元。综上所述,被告人何某入户盗窃9次,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8000余元;被告人黎某盗窃2次,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3000余元。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归案后,被告人何某、黎某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某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共同盗窃的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黎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入户盗窃九次,被告人黎某盗窃二次,其中入户盗窃一次,酌情从重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