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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潜入店内盗窃被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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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30 14:08: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安源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8年5月8日凌某2点时许,被告人李某来到本市安源区某饭店,从店侧门空调边上的一小窗户爬入店里,在撬开店内收银台柜子时,被睡在店内的罗某发现。罗某因怕李某报复,就没有做声。之后,李某逃离现场。2018年5月13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来到本市安源区某旅行社,从玻璃门缝中进入店内,撬开办公室内抽屉,盗走抽屉中包内美金80美元(折合成人民币501.97元),印尼盾若干(折合人民币约400元)。后李某将盗来的现金用于自己挥霍。2018年6月30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来到本市安源区某婚纱店,从玻璃门缝中进入店内,在店内二楼抽屉内盗走华为手机一台(经认定,价值为440元)。后李某将盗走的手机丢弃在西门电影院附近的垃圾桶内。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现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341.97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在第一起盗窃犯罪过程中,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多次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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