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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萍乡市安源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件,判决被告人雍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18年11月某日,吸毒人员罗某打电话联系雍某向其购买毒品,约定在某医院一楼大厅交易。雍某来到指定地点准备与罗某交易时,被侦查人员当场抓获。侦查人员从雍某上衣口袋内起获用尼龙包装的白色固体1包;在其裤子口袋搜出一个铁盒,铁盒内有用纸筒包装的白色粉末5包,用保鲜膜包装的白色固体2包、用白色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固体20包、用白色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和红色晶体混合物2包。经称量,白色固体净重共2.66克,白色粉末净重共0.21克,白色和红色混合晶体净重共0.26克。经检验,白色固体、白色粉末样本共2.87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白色晶体和红色晶体混合物样本共0.26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雍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法律规定,明知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归案后,被告人雍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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