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源区法院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贺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7年5月期间,吸毒人员何某通过电话联系贺某购买毒品,采取现金、微信转账等支付方式,贩卖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六次,共计4.8克。后被公安人员抓获。 同年5月16日16时许,公安民警在萍乡市区某公寓电梯间抓获贺某,并从其身上搜获准备贩卖给何某的一袋0.73克甲基苯丙胺、一粒0.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 安源区法院认为,被告人贺某违反国家对违禁品的管理规定,明知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是毒品而多次非法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归案后,被告人贺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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