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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及垃圾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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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10 15:05: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严禁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及垃圾的通告

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和垃圾不仅造成资源浪费,加剧空气污染,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而且容易引发火灾,危及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严禁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和垃圾行动,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候、以任何理由、用任何方式、在任何露天场所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

二、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造成树木毁坏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3倍以下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5倍以下的罚款。

三、公民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造成大气污染的,由环保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加强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各种违规焚烧行为,设立举报电话:7551301(县政府办)、7551631(县环保局),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宣风镇人民政府
2019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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