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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一男子推行摩托车被撞后保险公司拒赔,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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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6 06:19: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推行摩托车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推车人属于本车人员还是第三人,承保本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是否需要赔偿,成为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焦点。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19年1月,刘某驾驶货车途经湘东区某乡镇某路段时与李某正在推行的摩托车相撞,致李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刘某负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据悉,刘某的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李某的摩托车在另一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李某将刘某、两家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5万余元。
摩托车承保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时,李某正在推车,与摩托车是一个整体,不是摩托车的第三者和受害人,不属于摩托车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强险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李某发生事故时正在推车,在特定的时空范围内并非摩托车的本车人员,亦非正在驾车的驾驶人,发生事故时属于摩托车上的第三者,系本案货车与摩托车相撞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法院遂依法支持了原告李某要求被告摩托车承保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各项人身损失的诉讼请求。
来源:萍乡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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