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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栗县检察院一民事再审检察建议获法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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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6 09:10: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上栗县检察院发出一民事再审检察建议获法院采纳。刘某某与崔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上栗县检察院经审查查明,该案的主要证据2万元欠条系原审原告刘某某带人使用暴力逼迫原审被告崔某签字捺印后取得,足以导致原判决被推翻,遂向上栗县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近日,该再审检察建议被上栗县法院采纳,裁定依法再审。刘某某、崔某与案外人易某某、吴某某于2015年7月2日签订合伙协议,共同承包上栗鑫岛尚都外墙石材干挂工程,后该工程未做成。于是,刘某某、吴某某、易某某、邓某某四人合伙做上栗鑫岛尚都公共场所、电梯间、踏步间的装修工程,崔某一人做上栗鑫岛尚都的仿大理石石感漆工程。刘某某等四人做的装修工程亏了本,崔某做的仿大理石石感漆工程有盈利。刘某某认为崔某之所以能接到仿大理石石感漆工程是因为他交了10万元定金给上栗鑫岛的股东孙某某的缘故,崔某赚的钱他应分红。2018年1月25日下午,刘某某带人将崔某带至杨岐山金鸡村319国道边一煤场使用暴力逼迫崔某在吴某某写好的2万元欠条上签名捺印。欠条载明:“因鑫岛尚都石漆工程由崔某一个人做的,双方(刘某某、崔某二人)通过今天协商,崔某拿出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元)给刘某某作为分红。” 2018年5月2日,刘某某以此欠条向上栗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崔某支付20000元。审理中崔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上栗县法院据此判决崔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刘某某20000元。

上栗县检察院经调查获取了崔某、易某某、吴某某等证言及崔某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伤情鉴定、报案记录等证据,认为本案因出现新的证据证明刘某某提供的2万元欠条系刘某某带人使用暴力逼迫崔某签字捺印,足以导致原判决被推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上栗县人民法院应当对本案进行再审,遂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上栗县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遂裁定本案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执行。

来源:上栗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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