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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 芦溪县首例28人涉黑案公开宣判,最高判了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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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8 21:13: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芦溪法院网讯,芦溪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吴某等28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这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芦溪县审结的首例涉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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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溪法院分别判处:首要分子吴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串通投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等,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陈某、吴某文两名骨干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和十二年,均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彭某等六名积极参与者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至三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

邓某等一般参与者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至六万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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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溪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颜建良宣读起诉书

芦溪法院审理查明:以被告人吴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众多、层级分明,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在吴某的组织、领导下,形成了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多次聚集组织成员,自2013年4月至2018年7月期间,有组织地实施了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迫交易、串通投标等违法犯罪活动共计35起,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攫取经济利益,以此支持、促进组织的发展壮大,同时巩固组织的经济实力。

该组织在芦溪县工业园建设工程领域、风电叶片运输领域、芦溪县拆迁领域和芦溪镇东渡村形成非法控制,称霸一方,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和生活秩序。

芦溪法院一审认为,以被告人吴某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案28名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当庭认罪悔罪,该院适用认罪认罚程序进行审理,整个庭审仅耗时两天,极大缩短了办案期限,节约了司法资源,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宣判后,28名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目前该案判决已经生效。

| 来源:芦溪法院、海纳芦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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