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 2018年4月20日,周某(化名)来到本市安源镇十字街附近一店内,趁人不备将施某(化名)放在桌子上的一部OPPO手机盗走。同年4月26日,周某来到本市安源镇筲箕街王某(化名)的杂货店内,见店内无人,从店中柜台内盗得香烟18包。
(网络配图) 经萍乡市安源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手机、香烟的价格共计人民币一千余元。2018年4月28日,周某到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安源派出所投案,被盗物品均未被起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安源区法院审理了该起盗窃案,被告人周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来源:安源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