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市检察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立足检察职能,强化责任担当,综合运用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法律监督手段,积极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01案件回顾 2019年3月,江西希尔康泰制药有限公司被合作方通过伪造文书和电子签章等方式从上海港口骗走价值200余万元的货物。案发时货物已经在公海上,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将无法挽回损失。该公司多次向相关部门寻求帮助,但进展并不顺利。当市检察院开展上门走访民营企业时,该公司便反映了上述情况。02走访服务 市检察院高度重视,随后多次走访联系该公司,全面细致了解有关情况,并针对该案为网络欺骗交易,且为涉外案件,标的物已在公海上等难点进行分析研判,提供了法律意见。市检察院第一时间协调有关单位,指导帮助该公司在萍顺利提起民事诉讼,成功将已经在公海、即将运往国外市场的货物全部予以保全,维护了公司合法权益。这批货物系有效期短的药品,如不及时处置,即使赢得诉讼依旧会造成很大损失。后经市检察院沟通协调,在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下,该公司顺利实现置换抵押物,及时将两个集装箱药物售出,避免了公司损失,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03赠送锦旗 9月30日,江西希尔康泰制药有限公司总经理李云一行专程为市检察院赠送锦旗,感谢市检察院在公司陷入困境时,主动担当作为、履职尽责,有力地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对市检察院提供的优质检察产品和检察服务表示诚挚谢意。
(受助民营企业送感谢锦旗)
2019年以来,萍乡市两级检察院建立非公企业维权办公室、检察联系点,开展挂点联系企业活动,密切联系工商联和民营企业,完善“检察+工商联+商会+行业协会”服务模式,进一步增强了检察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法律知识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引起的诉讼,凡该诉讼与我国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实际联系的,我国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如当事人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等在我国,都属于与诉讼有实际的联系,以上地点即是与法院所在地有实际联系的地点。
◆ 涉外案件由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当事人在提起涉外诉讼时就应当提交有关证据。被告是境外当事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原告起诉后依法送达。送达后,如果对被告的主体资格产生疑问,应当要求被告提供其主体存在、变化的证明。被告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应诉答辩或者送达不能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缺席审判。
◆涉外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只能由当事人申请启动、人民法院不依职权进行,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决定保全财产时认为需要监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负责监督,监督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来源:萍乡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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