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城事网—萍乡最具影响力门户网站»论坛 城事社区 城事民生 在人门口泼漆、泼粪、摆花圈,萍乡一讨债团伙4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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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门口泼漆、泼粪、摆花圈,萍乡一讨债团伙4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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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14 04:53: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一起“软暴力”恶势力团伙案件。被告人陈某等四人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至二年十一个月不等的刑罚,对四被告人的相应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四被告人均表示不服提出上诉,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进行二审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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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审理查明:2016年8月份,被告人陈某受刘某(另案处理)雇佣后纠集被告人吴某、凌某、赖某等人向被害人向某讨债,分别采取在向某公司轮流敲打不锈钢盆进行哄闹,在被害人家门口轮流大声辱骂、泼漆、泼粪,在被害人儿子家门口摆放花圈和鞭炮、泼漆、泼粪以及跟随看守、拦截、恐吓被害人并强拿硬要被害人财物等方式。四被告人以软暴力为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吴某、赖某、凌某多次跟随看守、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他三被告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赖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四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多次寻衅滋事,酌情对其从重处罚。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秩序,打击犯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萍乡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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